合肥4种家装合同版本都有“病”
约定不详 4种家装合同只有1种有附件
合同附件非常必要,越详尽越有利于减少争议。据审查,合肥市面上通用的4种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只有1种有合同附件。这些合同附件包括工程项目确认表、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工程报价单、发包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工程设计图纸、工程变更单、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单、工程保修单等10项。此外,还有部分企业自行更改制式合同、漏填应约定条款和依法应具备的条款、单方免除己方责任等。
要件缺失 依法应具备的条款但没有
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不约定,或不以国标作为“最低标准”。常见条款:“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点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规范》(GB50327—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范围》(QB/T6016-97)作为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是家庭装饰装修的最低标准。合同中只是简单地标明按照“有关规定”验收,以致没有具体的验收依据。同时,承包人作为专业的装饰企业,也应承担设计审查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消费者提出,严重的可以拒绝施工。
2.所供材料的质量标准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经审查:发、承包方虽对各自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数量有约定,但没有对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作要求。
点评:不合格的装饰材料是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家装材料不但要符合设计要求,还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供应的材料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方可施工。因此,双方合同应约定材料、设备质量和环保标准,进场时根据检测合格证明共同验收、交接: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有异议需要复检,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最终由对方承担。针对装修施工材料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可以考虑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对价款适用双倍赔偿。
3.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法定义务没有载入条款。经审查,环保及其检测问题,合同中无明确约定。
点评:在公众环保意识越发增强的今天,环境标准及其法定检测义务不入合同实属遗憾!也给消费者生活起居埋下更多隐患。增加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条款,明确装修公司的检测、综合治理义务及相应赔偿责任,十分迫切。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内容类似,把检测作为装饰装修企业的义务。
4.均不提交装修和环保说明书
点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而所有提供的合同中,均有企业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合同中均没有竣工后向业主提供说明书和环保说明书的条款。
条款相悖 法律这么规定他那么说
1.保修期缩水。常见条款:“工程保修期两年(凭《工程保修单》保修),保修期从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点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所以,将保修期笼统界定为两年,会使消费者产生歧义。
2.单方免除质量缺陷担保义务。常见条款:“若发包方未经验收擅自入住,则视为合格工程,而且入住后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发包方承担。”
点评:承包方保证工程质量是法定的,不能因为一方过错免除己方应履行的质量缺陷担保义务。如果发包方发生无故未经验收擅自入住的事实,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王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