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
内外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设计事务所经营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地评价设计经营人员的工作绩效,激发设计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设计事务所经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事务所经营人员:指通过对设计工程的信息搜集,跟踪公关、投标、洽谈合同等全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人员。(公司内外一切人员均能成为设计事务所经营人员)
第三条 鼓励全员设计经营工作。凡为设计事务所提供设计工程信息的人员,若该工程能签订设计合同,可兑现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设计经营工作奖金。
依据设计经营工作中的作用因素,确定下列标准:
1. 发挥主导作用,可按奖金80%~100%确定。主导作用是指只需设计事务所出面,而无需其他经营工作。
2. 发挥次要作用时,可按奖金40%~70%确定。次要作用是负责设计投标和经营过程中信息收集、传递等一般性业务工作,主要由设计事务所组织实施和协调。
3. 发挥少量作用,可按奖金10%~30%确定,少量作用是指只负责少量资料、传递信息等工作。
第四条 兑现办法
1.当收到设计合同的第一笔设计费后5日内,兑现80%,余额待全部收回设计费后兑现。